《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指引(试行)》释义(七)

发布时间:2023-06-02 13:55  浏览次数:3633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第七条【设立原则和设立程序】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设在县级以上行政地区,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联合设立。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场所应当选择方便调解、体现中立、不影响医疗秩序的地点设立。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原则和设立程序的规定。

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程序

(一)选择设立方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属于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根据司法部《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其原则上在县(市、区)设立,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其他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联合设立。采取何种方式设立,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从有利于医疗纠纷化解角度确定,不搞“一刀切”。实践中采取独立设立方式居多。

(二)确立设立主体。实践中,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主体存在多种情况,有党委政法委设立的,有政府有关部门联合设立的,有司法行政机关指导设立的,有各种协会社会组织设立的,还有保险中介公司设立的,等等。按照人民调解的性质和特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必须是民间的、居间的调解活动,无论谁牵头设立人民调解组织,都必须坚持人民调解这一性质与特征。

1.社会组织作为设立主体。提倡推广人民调解(员)协会设立。依法登记的人民调解(员)协会作为人民调解行业管理社会组织,本身就是民间社会团体,与医疗机构和当事人没有必然联系,加上行业管理优势,由其作为设立主体最为合适。各种与医学有关的协会、保险中介公司作为设立主体,因其与医疗机构有着天然或必然的联系,其居间调解的公正性易受到质疑,不利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长远发展。

2.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推动设立。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出发,党委政法委、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等共同推动指导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也是实践中的做法。应当注意的是,这种设立方式要坚持人民调解属性,坚持人民调解委员会独立运作,坚持人民调解工作居间开展。司法行政机关担负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责,应当加强与医疗管理部门,与社会团体等设立主体的沟通联系,相互配合,共同指导和推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立。

(三)依法备案。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自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申请备案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符合下列要求:(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的资格要求;(2)组成人员符合规定的名额、性别等要求;(3)组成人员推选产生的程序合法。

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成立文件或依法登记资料;(2)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产生的证明文件;(3)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身份资料;(4)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申报表;(5)人民调解委员会情况登记表。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地点的选定应遵循便民原则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以方便调解为目的设立办公地点。办公场所应当选择交通便利、方便调解、体现中立、不影响医疗秩序的地点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办公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悬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牌,必要时可以在医疗机构内或附近醒目位置设立引导图标,便于群众识别,方便群众寻找。

第八条【命名规则和公示要求】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应当由“所在地行政区划”“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场所应当悬挂统一制式的人民调解工作标识和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统一制发的登记证书,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和人民调解员名单。

【释义】本条是关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命名规则和公示要求的规定

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命名规则

根据2020年司法部发布的《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要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称一般应由“所在行政区划名称”“行业、专业纠纷类型或特定区域名称”“人民调解委员会”三部分内容顺序组合而成,如“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福建省南平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公示要求

为方便当事人选择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在固定的办公场所内悬挂统一制式的人民调解工作标识和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统一制发的登记证书,公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工作制度和人民调解员名单。

人民调解标识是人民调解制度的标志,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启用人民调解组织标识和徽章的通知》,人民调解标识由握手、橄榄叶和汉字、拼音组成,图案主体部分由象征友好的握手、象征奉献的红心和代表和平与希望的绿色橄榄枝构成,意在体现我国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中的重要作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场所悬挂人民调解标识,不仅便于人民群众识别,更是督促人民调解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登记证书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身份证明,载明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人员组成、发证机关、证书编号等,表明其依法成立、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人民调解员协会管理下开展调解工作。

工作流程图示和工作制度公示是让当事人了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程序和应遵守的工作制度,保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在依法合规情况下进行,同时也让当事人知悉纠纷调解不成可选择的其他解决渠道,并接受当事人监督。(未完待续)

(编辑/张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