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山不慎毁摩托 巧解矛盾化纠纷

发布时间:2009-02-17 00:00  浏览次数:9767    来源:

        黄某与温某系邻居,两家关系原本很和睦。2008年5月3日,黄某为种杉木放火烧山不慎将温某停放在山路边的摩托车烧毁,因赔偿问题双方纠纷多日,矛盾大有愈演愈烈之势。福建省建阳市水吉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得知情况后,迅速主动地介入这起纠纷的调解。
调查中调解员了解到纠纷双方要求差距太大,温某一口咬定其摩托车价值至少在3000元以上,坚决要求黄某最少赔偿2000元,还说这是他所能做的最大让步。而黄某则坚称温某的摩托车已骑了一年多,绝对值不了3000元,而且不是故意烧毁摩托车,最多只能赔1000元。黄某坚称摩托车绝对值不了3000元,言下之意显然是说温某在借机讹诈,这令温某和他的父亲非常气愤。双方协商不成,温某的父亲扬言,如果黄某不赔2000元,就要砍断黄某的手脚以平其愤。
        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表面上看是赔偿数额之争,实际上是被烧毁摩托车的价值究竟是多少,如何查清被烧毁摩托车的价值,便成了化解纠纷的关键。有鉴于此,调委会制定了分两步走的调解方案,第一步是设法查清所烧毁摩托车的价值,第二步是引导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
水吉司法所长兼人民调解员老黄通过与温某交谈了解到,温某的摩托车系购自宏达车行,且一年多来摩托车一直由宏达车行负责保养。据此,他说服双方同意由宏达车行评估确定被烧毁摩托车价值,并约定评估时,由调解员负责介绍情况,当事人双方则必须保持缄默,不得出现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任何行为。随即,宏达车行应邀当众评估认定被烧毁摩托车价值约为3000元,残值约为200元。接着,调解员采用“用身边案例教育身边人”的办法,使黄某认识到民事赔偿的原则是“造成多大损失就赔偿多少”,而与造成损失是否主观故意没有关联。
经过调解员从法、理、情方面反复不断的说服劝导,最后,双方达成了“黄某一次性赔偿温某1800元,摩托车归温某处理”的调解协议。黄某当场将钱交到温某手上,并主动为自己的行为诚恳向温某道歉,温某则友善宽容地表示了谅解,两家人又和好如初。
(福建省司法厅基层处提供)
点评:
   本案是一起公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村民黄某为种杉木烧山时由于看管不当,致使火势蔓延,不慎将邻居温某停放在山路边的摩托车烧毁,造成了温某的财产损失,黄某为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过错不仅包括主观上的故意侵害财产、人身,而且也包括主观过失造成的侵权。本案中黄某为其看管不当的过失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是应该的。关键是赔偿数额上双方争议较大,如何确定财产损失的数额成为解决这起纠纷的关键。调解员在具体分析案情的基础上,提出了确定损害数额的合理建议,请比较专业、且双方均认可的摩托车行进行评估,当事人双方都表示愿意以此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为确保调解的成功找到了平衡点。调解员在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的规定,充分照顾邻里的感情,在评估数额的基础上建议双方各让一步,促使纠纷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顺利地达成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