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于管理遗留祸患 民调化解群体事件

发布时间:2009-02-17 00:00  浏览次数:9793    来源:

中铁三局在河北省承德市丰宁县黄旗镇承担铁路建设项目,期间在某村村口河道取沙,取沙后形成一个深2到3米、约80平米的水潭。2008年8月16日下午,已收到吉林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小河村青年朱某某前去游泳,不慎溺水身亡。
事发后,小河村调委会找到镇调委会,镇调委会副主任、司法所长老王等人迅速赶赴现场。当时朱某某父母等亲人悲痛万分,情绪十分激动,执意要把死者尸体拉往中铁三局项目部或者丰宁县政府大院,场面混乱一团,形势非常紧张,矛盾随时可能转型升级。
调解人员从奥运安保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首先积极妥善地做其父母的思想疏导工作,用法律和道理耐心说服他们,控制事态的发展,同时也疏散了围观群众。经过3、4个小时不厌其烦的法制宣传和劝解工作,朱某某父母等亲人的情绪才渐渐稳定下来,从内心对调解人员产生了信赖。趁着场面有所缓和之际,调解人员同死者父母等亲人一起平心静气地对事件进行了有理有据的责任分析,引导、帮助他们利用正确的途径来维权,放弃不合理的想法和赔偿要求。从始至终,经过长达30个小时的说服、劝解,朱某某父母的思想有了明显变化,认识有了新的转变,意识到造成其子溺水身亡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中铁三局没有及时回填沙坑,也没有警示标志,工程建设中疏忽管理,应负主要责任;另一方面,朱某某已年满20岁,本人存在疏忽大意,也应负一定的责任,最后他们提出了较为合理的赔偿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又积极与中铁三局联系,指出他们在施工过程中在河道挖沙的行为不仅违背法律,而且事后既不及时回填、又不设立警示标志,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对于朱某某的溺水死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中铁三局项目施工负责人认识到了本方存在的错误,诚恳地表示愿意给与赔偿。在人民调解员的不懈努力调解下,双方很快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由中铁三局一次性赔偿死者朱某某家属12万元,并当场履行了协议。至此,一起可能引起的上访的非正常死亡赔偿纠纷案件得到了及时、有效地化解。
(河北省司法厅基层处提供)
点评:
这是一起非正常死亡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朱某某刚刚收到重点大学的录取通知,尚未圆自己的大学梦就离开了人世。人命关天,这场不幸对一个家庭的打击可想而之,死者父母家属情绪激烈是可以理解的。
人民调解组织主动介入,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认真做好死者父母的安抚劝导工作,帮助他们分析事故的责任。经过不懈的努力,终于使死者父母家属近乎失控的情绪逐渐稳定下来,并提出了合理的赔偿要求。人民调解工作,说白了就是做人的思想工作,人的工作做通了,一切问题都会迎刃而解。这个道理简单,但要做好却不容易。调委会经过了长达30多个小时疏导劝说才做通了死者父母的思想工作。但就是这30多个小时,终于使纠纷的化解出现了转机,为后来顺利达成调解协议奠定了基础,防止了一起严重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为奥运安保工作做出了贡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的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这起纠纷的调解是对这一规定的最好诠释。同时,这起纠纷也提醒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是多么的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