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人帮忙惹纠纷 民调介入解怨恨

发布时间:2009-02-17 00:00  浏览次数:10603    来源:

2008年2月6日上午,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南赵楼乡村民章某在开车出门途中车坏在路上,正准备找人维修,遇到了有维修技术的熟人诸某,诸某热情的答应愿意帮助维修。修理时发现坏的地方需要焊接,于是章某就在附近一家熟人工厂那里借来了焊机。在使用焊机过程中,诸某右手无名指不慎被打掉一节,章某赶紧送他到医院治疗,并支付了起初的治疗费用。但诸某手指没有接活,经过医院二次治疗,伤口现已痊愈。章某见医疗费太高,在支付了第一笔医疗费用后就不再过问此事,引起了诸某以及家人的强烈不满。诸某家中困难,无奈借钱支付了后期的医疗费用,出院后多次找章某讨要治疗费用以及误工损失费,均无结果,双方矛盾越来越深。
2008年3月22日南赵楼乡司法所和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矛盾纠纷排查中发现了此案,诸某愤怒地告诉司法所和调委会工作人员,如果章某再不支付自己的治疗费和误工费,就带人到章某家大闹,让其不能过安静的日子。面对此情况,南赵楼乡调委会一方面迅速组织人员调查此案,另一方面对诸某进行耐心的劝导。
在认真听取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的叙述后,2008年3月23日,调委会制定出详细的调解方案并开展了一系列的调查工作。1、详细调查了解诸某的治疗情况,并要求他举出证明材料(医疗费用收据明细、住院费清单和自己的收入证明)。2、对纠纷进行责任认定,通过调查可以得出在这起事故中章某应负主要责任,诸某在焊接过程中操作不当,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章某应对诸某进行相应赔偿。3、经过对诸某日平均收入调查,否定了诸某自己提出的每天70元的收入,也不对章某提出的按每天10元给予赔偿的建议给予采纳,最后调委会认定按每天50元的标准支付诸某的误工损失较为合适。4、对诸某的伤情委托鉴定,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双方当事人对调委会调查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调委会认为公民的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章某应对诸某给予赔偿。经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章某对自己的责任有了重新认识,并主动向诸某赔礼道歉,诸某对调解结果也比较满意,因此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一、章某一次性付给诸某伤后误工费用2500元,并承担医疗费用7000元。二、章某在三天内支付全部款项。至此纠纷双方握手言和,一件有可能形成“民转刑”案件的纠纷被成功化解,调委会的调解工作受到当地群众的一致好评。
(山东省司法厅基层处提供)
点评:
这是一起因给人帮忙而引发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熟人、朋友、邻居之间相互帮助是人之常情,也符合传统美德。然而,在帮忙的过程中,还要注意人身安全。否则,一旦发生了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往往就把好事变成了坏事,还会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在这起纠纷中,诸某好心帮章某修车,不想被打掉手指,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调解人员得知情况后,首先及时调查了解案情,收集证据材料,弄清了事件原委,为明确法律责任奠定了基础。其次认真查找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章某作为这起案件中的受益人,有义务赔偿诸某因此遭受的损失。第三是调解员及时制定了详细的调解方案,对每一项争议事实进行细化,由当事人逐项认定。在相关的证据以及法律面前,加上调解人员有理有据的耐心说服和劝导,最终使得这其纠纷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