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酿矛盾 诉前纠纷巧化解

发布时间:2009-02-17 00:00  浏览次数:10967    来源:

2007年9月,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路辖区内某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在拆迁协商过程中,由于拆迁方与被拆迁对象就补偿安置问题发生分歧,引发冲突。拆迁工作人员张某打伤了被拆迁对象王某,王某本来就患了心肌梗塞和其他疾病,由于被打导致心脏病发作而住进了医院,直到2008年2月17日才治愈出院。在这期间,拆迁指挥部与王某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但就王某被打伤而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因此拒绝腾空房屋和领取房屋拆迁余款。2008年4月,拆迁指挥部以王某拒绝履行拆迁合同为由诉至天心区人民法院并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双方矛盾更趋紧张,王某多次找到拆迁指挥部,宣称如果自己败诉,如果指挥部工作人员打伤人不赔偿,就一定要上访,把事情闹大。而拆迁方也不堪其扰。4月下旬,距开庭还有一段时间,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张某就与王某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城南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通过调解予以解决。
城南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接案后,成立了专案调解小组,迅速对该纠纷展开调查。在第一时间听取了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和看法后,调解小组认为双方矛盾的焦点在于互不信任:王某担心腾空房屋,交了钥匙后没人理会自己被打的事;而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担心赔偿了钱之后,王某仍不腾空房屋。经过认真分析,调解人员认为此纠纷是因拆迁引发人身伤害,心病仍需心药医,解铃还需系铃人,最好分两步走。首先促使双方达成人身损害赔偿协议,解除王某的后顾之忧;其次督促王某履行拆迁协议,腾空房屋,并督促指挥部撤回起诉。
在找准了双方症结所在后,调解小组制定了争取在法院开庭之前促使双方握手言和的工作方案。首先是调查走访。调解小组走访了王某所在单位某五交化工公司,了解到王某系该公司保卫科长,弄清了其准确收入情况。调解小组还多次找到王某本人及其姐姐,一方面从法律角度分析了事情的前因后果和责任归属,另一方面希望他作为一个保卫科长应从大局出发来考虑问题。在一系列前期工作完成后,4月30日下午正式召开了第一次协调会,经过4个多小时的辩论,王某提出至少赔偿他6万元,而拆迁指挥部表示不同意,并提出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应听从法院判决。第一次调解后,调解员再次找到王某,给他讲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与他仔细分析了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指出他与指挥部之间的房屋拆迁纠纷和他与指挥部工作人员之间的人身损害纠纷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法院不会因双方人身损害纠纷未达成协议而影响对拆迁合同纠纷的判决。单就人身损害纠纷来说,由于企业奖金及津贴方面的补偿目前尚无法律规定,他提出的支付其年终奖金损失28000元的要求就算是打官司也难以得到支持。调解人员上班时间找他谈,下班了在电话与他接着谈,设身处地地为他考虑得失。经过一个星期的努力,双方同意再一次当面协商调解。这一次,王某要求赔偿的金额降至3万元,且同意在一周内腾空房屋、交付钥匙并领取拆迁补偿尾款。但指挥部工作人员仍担心王某领取3万元后不交钥匙,希望等法院判决出来后再谈,第二次协调会仍没有达成一致。见此情形,调解员将此情况向街道主任进行了汇报,由街道主任出面做拆迁指挥部的工作。经过多方协调,5月14日,王某与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在城南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室进行第三次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由指挥部一次性赔偿王某医药费用等3万元整,款项暂放街道司法所。王某一周内腾出房屋,在交付钥匙时再领取该赔偿款项。此时距拆迁指挥部诉王某案开庭仅有2天时间。协议签订后,双方迅速履行了义务,指挥部也去法院撤了诉。至此,这起因拆迁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终于在诉讼前得以圆满解决。
(湖南省司法厅基层处提供)
点评:
这起纠纷从表面上看是一起比较明确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但它是由拆迁引起,又牵扯到拆迁补偿合同的履行,案情较为复杂。其特殊性表现在一方面是重点拆迁建设工程能否顺利进行,和拆迁群众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能否保障,另一方面是在诉讼之前人民调解工作能否及时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当前中央提出贯彻调解优先原则的一个重要思路就是,要尽可能地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在进入司法渠道之前通过政治优势得到化解,即便已经进入司法渠道,也要尽可能地通过调解定分止争。政治优势就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调解制度。
本案如何做到既满足群众的合法要求,又能做好维稳工作、保障重点工程的拆迁工作顺利进行。这不仅需要人民调解员有坚持不懈、不辞劳苦的敬业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态度,更需要掌握灵活细致的工作技巧。在本案中,人民调解员一是准确把握矛盾焦点,正确确定调解工作的突破口。调解员一方面把拆迁协议和人身损害赔偿两个纠纷剖离开,另一方面是通过思想工作设法打开双方当事人互不信任的等靠心结。二是采取正确的调解策略和手段,案件中调解员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岗位、工种的特点采用说服、举例、朋友式的沟通方法,运用情、理、法相结合的调解技巧,获得当事人的认可并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三是加快调解工作步伐,提高调解工作效率。调解员深知调解时间有限,打破时间限制,全力以赴开展调解,终于赶在案件开庭之前圆满化解了纠纷。
此案的成功调解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民调解在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的显著作用,也说明了在人民调解工作中运用联合调解手段化解纠纷,是贯彻调解优先、整合资源、优势互补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