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八年执行未果 调解半月顺利和解

发布时间:2009-02-17 00:00  浏览次数:11003    来源:

   2008年2月28日,一起因十年前的交通事故而产生的赔偿纠纷,在法院判决历经八年三次执行未果的情况下,最终通过共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半个多月艰苦细致的工作得到了妥善处理。
    1998年8月16日,湖南省沅江市共华镇某村村民向某携两个儿子搭乘邻村好友华某的农用三轮车去赶集,在行至白沙乡八形叉村地段时,三轮车因前轮固定螺母脱落失控掉入水塘,41岁的向某及其8岁的二儿子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沅江市交警大队于当年9月2日做出沅公交责认字(98)第31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华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二十五条,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在赔偿金额问题上,因双方分歧较大,交警部门调解未果,遂做出第19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华某在事发当时仅付给死者亲属7850元,之后再也没有赔偿分文。
1999年春节过后,死者父母拿着交警大队的调解终结书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于1999年3月11日做出(1999)沅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45657.25元,除去事发时已支付的7850元,被告还应承担37807.25元赔偿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原告多次找被告讨要赔偿金未果,于当年9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华某家庭困难,没有履行能力,强制执行不了了之。为躲避死者亲属,当年底华某全家外出打工,音信全无。期间,原告花几千元先后八次寻觅华某未果。2002年6月,原告得知华在邻省某地打工,申请法警一同前往执行,因消息不确切,又一次扑空。2008年1月,原告听说华某全家会回来过年,再一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月20日,法官到华某家执行,未见到华某本人。考虑到春节临近,如果封存房子变卖,将给华某全家造成无家可归的后果,不利于社会稳定,第三次执行仍无结果。
2008年2月5日(大年三十)晚,原告得知华某已回家,随即组织亲友20余人,连夜开着三台面的车来到华家,将华某强行拉到车上作为人质讨要赔偿金。华某在车上大呼求饶,其家人大喊救命,引来当地群众60余人将面的车团团围住。一方要冲破人群,一方要抢回人质,双方群情激愤,械斗一触即发。共华镇“三调联动”办接报后,立即联系派出所同志赶到现场。派出所民警一面疏散人群,一面控制事态的恶化,阻止械斗的发生;“三调联动”办人员则分头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并答复春节后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在春节期间谁制造事端就追究谁的责任。通过讲明利害、耐心规劝,终于平息了双方的情绪,劝散了围观的人群。
2月12日(正月初七)一上班,共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同志就分头深入双方当事人的村组进行调查走访,在了解纠纷的来龙去脉后,召开了纠纷分析会。大家认为,要调处好这起疑难纠纷,关键要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怎样让华某自觉自愿地筹措赔偿资金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位;二是要解决好死者亲属议论多、想法多、意见多的问题,使他们控制过激情绪,形成统一的思想和意见。调委会人员一致认为,可以请双方信得过的人帮助进行调解:要解决华某筹措资金的问题,请华某的堂兄、该村原支部书记来做工作可能奏效;要统一死者亲属的思想,请在本地威望高、为人正直、与死者关系比较好的老调解主任胡某出面做工作可能事半功倍。
找到突破点后,镇调委会马上联系两位老村干部,并由调解员陪同两位老者,分别做两家的工作。在华某家,讲清换位思考的道理,要体恤死者家庭的困难,理解死者亲属的愤怒心情,要明白回避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老支书抓住堂弟总认为死者是搭便车才造成死亡,自己是好心没好报,实在冤枉,虽说有法院判决,但自己有群众的同情而不愿出赔偿金的侥幸心理,向堂弟积极宣讲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提高堂弟的自觉意识,让堂弟自愿筹措资金,并且表态愿为堂弟筹资出力。在死者家,老调解主任耐心地做死者亲属的工作,讲清死者如果不图方便,也不至于出现这种后果,要互谅互让,求同存异还是好亲友的道理。通过几天的工作,除赔偿数额仍有差异外,双方终于同意派代表坐下来谈。
2月22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召集双方当事人到调委会进行调解。在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后,镇调委会主任进行开导式的劝解,要求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是要从大局出发,高姿态、讲团结、促和谐;二是要明白法律只重证据、不讲人情,如果再次执行,一定会采取强制措施的道理;三是劝诫双方当事人,都是邻里乡亲,远亲不如近邻,双方要互谅互让,求得和气。调解主任的一席话,使双方当事人陷入了沉思。两位老村干部见机周旋撮合,通过一天的协商调解,双方终以2.8万元赔偿金达成协议。华某去益阳、长沙等地找亲朋好友筹资,仅三天时间就凑齐了赔偿款。2月28日,在调委会的监督下,双方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当场兑现了赔偿金,因一起交通事故悲剧而反目成仇的两家人在历时了近十年的纠葛之后终于握手言和。
(湖南省司法厅基层处提供)
点评:
这是一起发生在邻村熟人之间由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对它的调解属于诉后执行和解的范畴。对于双方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之债,法院已做出生效判决,且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当事人双方都没有太大异议。但本案的关键在于执行环节,侵权方因无力承担赔偿而举家远走他乡,从而导致持续了八年的执行难,给双方当事人及家人都带来了难以名状的痛苦。
在本案的调解中,受害方生活困难急需赔偿金、侵权方有家不能回渴望安宁,双方都有通过调解彻底平息纠纷的迫切愿望。人民调解员抓住这一点,利用新春佳节时机,找准突破点,确定了邀请双方亲属当中德高望重的老人帮助做工作的思路,连续作战、趁热打铁,终于成功地让矛盾双方达成一致并使赔偿款履行到位。
本案的成功给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以下经验:一是人民调解要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尤其是诉后执行和解调解,应当以法院判决为前提,要在法院判决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是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贴近基层、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来做工作,要设身处地地为群众着想,以解决群众最迫切的现实困难为出发点和着力点;三是要充分动员包括农村“五老”在内的社会力量参与人民调解,尽量争取矛盾纠纷当事人的亲友来做工作,以“身边人讲身边事、评身边理”的方式,能有效地获得当事人的信任,促使当事人转变观念、做出让步,从而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和调解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