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出台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

发布时间:2022-04-21 17:52  浏览次数:5165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2022年3月30日,《河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审议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机制、基本原则,责任主体及职责分工。对各级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综合协调机构、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政府其他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调解、律师、公证等协会参与多元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建设,依法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作出规定,并将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规划。

《条例》明确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推动完善各类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加强同信访部门的沟通,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促进各类调解的衔接联动;指导完善行政裁决等工作机制,指导仲裁工作,推动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工作者、志愿者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条例》强调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加强对重点人群、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时段等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定期发布风险评估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分片定责、日常巡查、逐级报告排查制度。 人民法院建立司法数据分析反馈机制,对一定时期内重点领域、重点类型的诉讼案件数据和案件类型发展态势分析研判,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反馈。《条例》鼓励当事人优先选择和解、调解化解矛盾纠纷, 强调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纠纷第一道防线作用。

《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多元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设立人民调解组织的单位、社会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为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具有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人民团体,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符合条件的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委托社会力量办理,所需服务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条例》 鼓励建立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相关基金会。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纠纷解决服务提供捐赠、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