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出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发布时间:2022-04-11 09:40  浏览次数:5435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2022年3月28日《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东省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988条,包括总则、源头治理、调解、仲裁、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衔接机制、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同志介绍,《条例》是国内同领域首部涉及全类型矛盾纠纷、囊括全种类化解方式、覆盖全链条非诉流程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明确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内涵、原则、责任主体以及职责分工,并要求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法治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坚持源头预防,将预防纠纷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全过程。明确加强基层治理,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资源向基层倾斜。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条例》对人民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商事调解、行政调解进行了规定。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矛盾纠纷,但当事人未申请人民调解的,应当主动告知、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纠纷。鼓励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鼓励工业园区、商业园区、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设立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明确商事调解组织的调解领域,规定商事调解组织应当经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并依法登记为非营利组织商事调解组织可以收取调解服务费费用实行市场调节。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并向社会公告行政调解事项目录,依法开展行政调解活动。

条例对仲裁、行政裁决以及行政复议进行了规定。明确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机构应当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仲裁机构应当建立民商事纠纷仲裁前优先推荐调解的机制,引导当事人将纠纷先行提交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行政机关裁决民事纠纷应当先行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行政机关制作调解书。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对受理的案件进行调解。

此外,条例还创设了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机制,要求建立衔接机制,保障多元解纷机制之间的对接畅通,形成科学高效的解纷体系,并就相关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信息化平台建设、基层纠纷化解保障机制等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