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调解制度

发布时间:2020-10-14 14:38  浏览次数:13581    来源:《人民调解》2019年第2期

齐树洁   厦门大学法学院

波兰共和国位于欧洲中部,面积312679平方公里,人口3843万(2017年7月)。波兰的调解立法经历了一条独特的发展道路。2015年之前,立法者并未采用统一立法的模式,而是在各单行法中分别规定调解程序。2005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首次将调解程序引入民事诉讼程序中。为进一步促进调解制度的发展,波兰司法部、商务部共同推动调解制度的统一立法。2015年9月10日,波兰议会通过《促进友好型纠纷解决法》(The Act on Promoting Amicable Dispute Resolution Methods,以下简称2015年新法)。该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波兰调解制度的发展背景

东欧剧变之后,波兰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随着私人商业活动的日益活跃,民商事案件开始出现激增的趋势。但是,转型后的司法体系并未能为民众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由于程序繁琐,通过诉讼强制履行合同的时间相当长,诉讼迟延现象十分严重,这对法院的公信力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据调查,波兰仅有1.8%的公众认为法院审判快速高效,仅有5%的公众认为法院有能力执行相关判决。

为应对司法危机,波兰政府积极推进司法改革。1991年颁布的《劳动法》在解决集体劳动争议纠纷中首次引入调解程序。1997年,立法者在《刑事诉讼法》中引入调解程序。2004年,调解程序开始成为行政诉讼程序中的一部分。调解程序先后在劳动关系、刑事诉讼、行政关系、家事关系等法律中得到确认后,《民事诉讼法》才引入一般民商事调解程序。《民事诉讼法》还通过修订诉讼费用规则,鼓励当事人使用调解程序,并对调解员收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鼓励更多的专业人士参与调解服务。民诉法明确规定,除特别程序之外,所有民商事案件都可以适用调解程序。

2015年新法旨在提升商事案件通过调解程序解决纠纷的数量,强化商事企业及其他从业人员对调解、仲裁等友好型纠纷解决方式的认识,并试图改善调解等非诉讼解决方式的质量,使它们在处理纠纷过程中更加经济、高效和非正式化。该法主要从程序规范、组织规范以及财政刺激三个方面提升当事人使用友好型纠纷解决方式化解纠纷的意愿。为了吸引企业采用调解程序解决纠纷,新法甚至引入税收优惠政策,提出调解费用可以抵减税费,规定法官可以将调解费用在诉讼费用中一并考虑。

、调解的程序      

波兰法律规定了两种调解类型:法院外调解与法院附设调解。波兰《民法》从合同法角度对和解作出规范。法院外调解是指当事人基于调解启动协议,自主聘请调解员组织当事人就争讼案件进行协商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法院外调解,决定调解员人选,协商有关调解的形式和内容。

调解的启动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法院的转介调解指示。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调解请求时,调解程序正式启动。在法院附设调解程序中,法官可根据一方当事人申请或自主决定发布指令将案件转介调解。若提起诉讼之前当事人已签订调解启动协议,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应当根据被告答辩内容指示双方进行调解。法院仅提议当事人参加调解,不强制要求当事人参加调解。一般而言,法院在首次庭审结束之前作出调解指示。首次庭审结束之后,法院可在双方当事人共同要求下作出调解指示。但是,对于家事事件,法院可在诉讼程序的任何阶段提议当事人调解。是否接受法院调解指示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

调解员应确定适当的调解会议时间和地点。若双方当事人一致认为无须专门召开调解会议进行调解,调解员可直接进行调解。为控制调解会议费用,减轻当事人的负担,法律还明确规定调解会议的开支不得超过50兹罗提(1兹罗提大致相当于2元人民币)。调解程序结束之后,调解员应就相关调解事项向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提交调解报告并署名。该报告应当载明调解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及当事人姓名、地址、调解员等相关信息。若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员应将调解协议内容一并附上。若未能就争讼案件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员应在调解报告中记录当事人拒绝达成调解协议的原因。在法院附设调解程序中,调解员应将相应调解报告提交给转介调解的法院。为促使当事人认识调解程序解决纠纷的可能性,2015年新法要求当事人提交诉状时,须告知其是否考虑过通过调解等其他友好型纠纷解决方式解决纠纷;如果没有,应说明理由。

2015年新法增设调解咨询会议制度,以增进当事人对调解程序的认识,进而促使当事人通过调解程序解决纠纷。审判长可以邀请当事人参加一个友好型纠纷解决方式咨询会议,以解答有关调解程序的问题。该会议邀请双方当事人的律师代表、专家、司法机构人员等参加。如果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未参加上述调解咨询会议,法院可能会要求未参与该会议一方当事人负担参与该会议一方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于新制度实施的时间不长,其效果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为促进调解程序的顺利进行,2015年新法规定,调解员为了解案情,有权查阅相关卷宗,法院应当提供便利。法院在确定向当事人发出调解指示令后,应当及时将双方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告知指定的调解员。此外,该法还规定法官须根据具体案情告知当事人进行调解的可能性。

当事人可要求法院对其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确认。根据审查结果,法院可以对调解协议的部分乃至全部内容予以确认。法院审查的重点在于调解协议是否存在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公序良俗以及内容前后矛盾的情况。

当事人在调解程序中达成的调解协议与在诉讼程序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即不仅具有实体法意义上的合同效力,而且具有程序法意义上的执行效力。一旦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得到法院的确认,该调解协议将获得与法院执行令同等的效力。

三、调解员制度

2006年6月26日,波兰司法部ADR委员会发布调解员行为规范。该行为规范要求:调解员应当确保当事人能够自主地参加调解及达成调解协议;必须保持中立与公正;应当确保调解的保密性;准确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性质及进程;恰当地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与此同时,该委员会还向司法部提交了一份修改调解立法的提议,其中包括调解员的资格、选任与认证。

2008年5月19日,ADR委员会发布了调解员道德守则。该守则的主要内容如下:(1)主持调解程序时,调解员必须遵守独立、自主的基本原则。(2)调解员应就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调解。(3)调解员应当保证当事人自由参与调解。(4)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确保当事人了解调解程序的基本步骤、最终目标、调解员角色及调解协议的性质。(5)调解员应当仅在一定业务能力范围内提供适当的调解服务,避免提供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调解服务。(6)在无法确认自身是否能够在某一具体案件的调解过程中保持中立时,调解员应当提出回避。(7)调解员应当保证调解程序的绝对保密性。(8)调解员应当确保自身与涉案当事人不存在任何利益冲突。(9)调解员不得收受除调解费之外当事人给予的任何直接或间接利益。(10)调解员应当合理宣传自己的调解服务,避免误导当事人对其资历、调解能力、实践经验、服务范围及服务费用作出错误评估。(11)调解员应当就调解程序设计的服务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问题向当事人作出明确的说明。(12)为更好地提供调解服务,调解员应当努力提高、扩展自己的调解专业技能。

ADR委员会发布的调解员行为规范及道德守则的内容来看,调解员主要应承担注意义务、保密义务、忠实义务、告知义务等。调解员的保密义务主要是指禁止调解员未经允许向他人披露调解的相关信息。忠实义务主要是指调解员应当基于当事人的利益履行职责,不偏不倚地提供公正的调解服务。告知义务主要是指调解员应当向当事人披露自身调解服务的相关信息以及调解程序的相关信息。

调解程序能否高效、顺利地进行,与调解员的专业水平密切相关。波兰调解制度的发展起步较晚,调解员的职业培训并没有统一的准则与规范。各类调解培训机构都可以根据内部规范对调解员进行培训认证,对此也没有相关的监管体系来确保其培训质量。为此,司法部ADR委员会于2007年10月29日发布了调解员职业培训标准,以保证调解员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准。该标准设定了调解员从业的基本职业技能与学识的要求,对调解员培训机构、培训内容作出详细规定。因此,这一培训标准不仅可以帮助调解组织及机构有效地培训调解员,而且可以帮助调解员选择恰当的调解技能培训课程。此外,它有助于确保调解制度的专业化,提高公众对调解程序化解纠纷的信心。一般而言,一名合格的调解员应当接受不少于40个课时的调解理论与实践的培训,并且应获得相应的培训认证。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成为调解员人选。但是,现任法官不能作为调解员人选。接到调解请求之后,一般专任调解员不能拒绝当事人的调解请求,只有在利益冲突等特殊情况下才能拒绝。为提高调解程序的质量,提升当事人对调解程序的信心,2015年新法则对调解员的任职条件作了规定。专任调解员应符合下列要求:(1)具备调解的相关知识和技能;(2)年满26周岁;(3)掌握波兰语;(4)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无论法院外调解还是附设调解程序,当事人都有权决定调解员人选。这充分体现对当事人自主权的尊重。然而,为保障附设调解程序的效率,在闭门会议期间作出转介调解指示或调解员人选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法院可提出调解员人选。2015年新法规定法院须根据案情指定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调解员。一般而言,法院会优先考虑专任调解员。当然,当事人可根据法院提供调解员名册选择调解员人选,人选范围不受法院限制。若不满意法院提出的调解员人选,当事人可共同再选择其他调解员人选。为提高调解员遴选的效率,在任命调解员之前,法院会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如果调解启动协议中特别规定了调解员人选,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各国和各地区在发展调解制度时都面临同样一个问题,即必须在调解制度化和非制度化,调解职业化和非职业化,调解的程序化和非程序化之间作出价值上的取舍。波兰调解制度的发展也不例外,立法者和司法者为此作出了巨大的努力。波兰主要通过调解制度的专业化与职业化来重塑民众对调解程序的认识与信任。这有利于促进调解制度的迅速发展并得到法官、律师以及当事人的认同与支持。2011年7月,欧盟委员会确认波兰属于已经执行《关于民商事调解若干问题的2008∕52∕EC指令》的国家。